外傭失蹤?香港僱主必讀逐步指南

Quick Answer

根據《標準僱傭合約》第12條,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書面通知(ID407E表格),此為法律規定。建議同時向警方報告及通知外傭所屬國領事館。外傭遺留的個人物品不可出售或棄置。

概述

如果外傭未經通知離開住所並停止聯絡,首要任務是盡快通知入境事務處,保障自身的法律責任。即使僱主與外傭失蹤一事毫無關係,若未按時通知,同樣可能面臨刑事責任。

應採取的步驟

  1. 在7天內通知入境事務處(入境處) — 根據《標準僱傭合約》(ID407)第12條,這是法律規定。可透過政府一站通網上提交 ID407E通知表格,或以傳真(2157 9181)、親身前往入境處外傭事務部辦理。無需外傭簽署確認書,僱主可單方面提交。

  2. 考慮向警方報告失蹤 — 勞工處建議此舉,但非強制性法律要求。可前往任何警署報案。

  3. 通知外傭所屬國領事館 — 聯絡菲律賓領事館或印尼領事館,告知情況。領事館或可協助跟進。

  4. 通知職業介紹所 — 讓介紹所知悉並記錄有關情況。

  5. 支付所有未付工資 — 即使外傭不辭而別,僱主仍須支付其最後工作日前所賺取的全部工資。無故扣押工資屬另一項《僱傭條例》罪行。

通知入境處為何重要

合約終止後,外傭在港的合法逗留期最多只剩 2星期。逾期逗留對外傭而言是刑事問題。

然而,若僱主未有通知入境處合約已終止,即使出於無意,亦可能被檢控為協助外傭非法逗留,僱主最高可被罰款 HK$50,000 及監禁2年。及早提交ID407E表格是保障自身的法律防線。

關於遺留物品

切勿出售、棄置或轉讓外傭的個人物品 — 即使她已離開數星期。未經授權處置他人財物,可能構成普通法上的侵佔(conversion),甚至觸犯《盜竊罪條例》(第210章)。

正確做法:

  • 妥善保管物品
  • 拍照或列出物品清單
  • 嘗試透過領事館或職業介紹所安排歸還
  • 如遺留護照,應聯絡領事館安排交還,切勿自行保管

現行法律對住宅內被遺棄物品並無明確的等候期規定。若已付出合理努力嘗試歸還,而物品仍無人認領,建議在棄置任何具價值的物品前先諮詢法律意見。低價值或易腐物品在合理嘗試聯絡後處置,一般不會有法律問題,但此並非正式的法律豁免。

重要提示

  • 在7天內提交ID407E,不要觀望外傭是否會返回
  • 不要嘗試自行追找或扣押外傭
  • 不要收取任何與外傭日後受僱有關的金錢或利益,否則可能引致額外法律風險
  • 保留所有記錄:合約終止日期、工資支付紀錄、入境處通知確認書、報案編號(如有)

相關法律

  • 《入境條例》(第115章) — 違反逗留條件;僱主協助非法逗留的責任
  • 《標準僱傭合約》(ID407)第12條 — 7天通知規定
  • 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 — 工資支付責任
  • 《盜竊罪條例》(第210章) — 處置他人財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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