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傭回鄉假完全指南|香港僱主須知【詳細解說】
Quick Answer
回鄉假是《標準僱傭合約》的強制性規定,要求外傭在每份兩年期合約屆滿後,必須返回原居地至少七天。回程旅費由僱主負責支付。回鄉假可在合約期滿後立即放取,或延遲最多一年後放取。
什麼是回鄉假?
回鄉假是《標準僱傭合約》(ID 407)下的強制性規定,規定每位在香港受僱的外傭——通常為菲律賓或印尼籍——在每份兩年期合約屆滿後,必須返回原居地至少七天。
回鄉假是保障外傭福利的法律規定,有別於法定年假,不可以前往澳門或中國大陸代替。
費用由誰支付?
回程旅費由僱主全數負責,包括來回機票。回鄉假是否為有薪假期,須由雙方協議並在合約中列明。
兩種選擇:即時或延遲
即時放取 外傭於合約期滿後七天內離港,返港後開展新合約,並獲發兩年期簽證。
延遲放取 經雙方同意,回鄉假可延遲最多一年。外傭先獲發一年期簽證,完成至少七天的回鄉假後,再獲發餘下的簽證期限。
大多數僱主和外傭選擇延遲放取,以避免出現空窗期。
合約終止前未放取回鄉假
如合約在放取回鄉假前終止,僱主仍須:
- 提供返回原居地的回程機票
- 支付所有欠薪
- 履行其他合約應付款項
重要事項
- 回鄉假不可以前往澳門或中國大陸代替
- 在原居地的最短逗留時間為連續七天
- 回鄉假安排須在合約期滿前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
官方資料來源
回鄉假相關規定載於《標準僱傭合約》第13條,由香港入境事務處(入境處)監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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