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外傭住宿規定|僱主必須了解的法律要求
Quick Answer
係。根據香港法例,外傭必須居住於合約所列明的僱主住址。自2003年4月起,外住安排已全面禁止。僱主須在標準僱傭合約中列明住宿詳情,如地址有變,須以Form ID407G通知入境處。
概覽
同住規定是香港外傭僱傭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——它同時體現於簽證、合約及入境政策之中。無論外住安排對雙方多方便,均不可透過私下協議規避此規定。
法律規定
- 外傭必須居住於合約及簽證所載明的住宅地址
- 外住安排自2003年4月1日起已全面禁止
- 極少數例外情況:僱主於2003年4月前已獲批准外住安排,且此後從未中斷外傭僱用超過六個月——此情況極為罕見
同住規定的政策原意
此政策的目的在於:
- 確保外傭有穩定住所(香港住屋費用高昂)
- 方便僱主確認外傭住址,符合簽證規定
- 有助執行「單一僱主」規定
僱主須提供的住宿條件
- 免費住宿——不得向外傭收取租金
- 合適住宿——不得以儲物室、走廊或臨時睡眠空間代替
- 合理私隱——外傭須有獨立睡眠空間,不得與異性成年人共用
如僱主搬遷
若僱主遷往新地址,須:
- 以Form ID407G通知入境處
- 確認新地址符合住宿適切性標準
- 如遷入公共房屋,須事先取得房屋署書面同意
注意事項
- 要求外傭在家以外的地方睡覺——例如儲物室、天台或另一單位——屬違法行為
- 住宿詳情須填寫於合約的「住宿及家務職責附表」部分
- 短期安排(例如僱主外遊期間,外傭暫住親友家中)須謹慎處理並妥善記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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