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香港如何終止外傭合約?僱主須知
Quick Answer
僱主或外傭均可提前一個月發出書面通知,或支付代通知金以即時終止合約。雙方須於終止僱傭後7日內以Form ID407E通知入境處。僱主尚須結清所有欠薪、未放年假薪酬,並安排返鄉機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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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早終止外傭合約是一個有明確通知、付款及時限要求的正式程序。依照正確步驟處理,可保障雙方權益,並減低日後引發勞資審裁處糾紛的風險。
終止合約步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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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外傭發出書面通知(一個月通知期)——如需即時終止,則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代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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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並準備所有最終款項——包括欠薪、代通知金(如適用)、未放年假薪酬,以及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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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排返鄉機票——購買外傭回原居地的經濟艙機票,並支付每日膳食及交通津貼(通常為港幣100元/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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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入境處——雙方須於終止僱傭日期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入境處,使用Form ID407E(可於www.immd.gov.hk/fdh下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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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最後工作日支付所有最終款項——薪酬不得拖延至離職日後才發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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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傭離港——外傭須於終止僱傭後兩週內,或簽證屆滿前(以較早者為準)離開香港。
僱主須支付的款項
| 款項 | 適用情況 |
|---|---|
| 欠薪 | 必付 |
| 代通知金(如未給予一個月通知) | 必付 |
| 未放年假薪酬 | 必付 |
| 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(年假年度內服務3至12個月) | 視乎情況 |
| 返鄉機票 | 必付 |
| 遣散費 | 服務年資滿24個月且因裁員被解僱 |
| 長期服務金 | 服務年資滿5年且並非因嚴重失職被解僱 |
如需了解各項款項詳情,請參閱僱主應付款項指南。
注意事項
- 解僱懷孕中、正在有薪病假期間,或曾就僱傭事宜作出書面陳述的外傭,屬違法行為
- 未於7日內通知入境處屬刑事罪行
- 請保留所有終止合約文件的副本,以備日後勞資審裁處索取
- 發出通知前,可先使用GMA的終止合約計算機估算應付款項。
- 如打算重新聘傭,可先了解聘請外傭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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