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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傭患重病,僱主有哪些責任?

作者:Monica Chan

快速解答

根據ID407合約第9(a)條,僱主須承擔合約期內的所有醫療費用,包括嚴重或慢性疾病,且無上限。外傭亦享有每完成一個月受僱可積累兩天有薪病假的權利,上限120天,薪酬為日薪的五分之四。

概述

在香港患重病的外傭處境脆弱——遠離家鄉,語言不通,住所和收入均依賴僱主。法律對此有所考量,在僱主身上設定了相當重大的責任,不論病情輕重或持續時間長短,均須履行。

醫療費用責任——ID407合約第9(a)條

外傭標準僱傭合約(ID407)第9(a)條規定,僱主須:

「為外傭提供免費醫療服務,包括在必要時的住院治療」

此責任在整個合約期內有效,無任何金額上限,涵蓋:

  • 普通科及專科診症
  • 處方藥物
  • 住院及手術
  • 急症治療
  • 合約期內確診的持續病況管理(包括癌症、心臟病、糖尿病或腎病等嚴重或慢性疾病)

僱主不得合法限制醫療開支、以病情嚴重為由拒絕付費,或要求外傭自行墊付治療費用。

原有病症

醫療費用責任適用於合約期間出現的病症。若病症屬於外傭受聘前已有的原有病症,僱主或可對該特定病症的治療費用有所限制。

但須注意:

  • 舉證責任在僱主——須以客觀證據(而非假設)證明病症屬原有
  • 受聘前病情穩定或無症狀,但在合約期間惡化的病症,未必被視為原有病症
  • 最佳做法: 若受聘前已知外傭的病史(例如透過入職體檢),應在受聘時以書面記錄任何申報的病症,雙方簽署確認

如對病症是否屬原有病症存有爭議,勞工處調解服務可協助,勞資審裁處亦有司法管轄權裁決。

保險與第9(a)條責任

僱主依法須為外傭購買住院及手術保險(最低保障:每年HK$15,000住院費、HK$12,000手術費)。詳情請參閱外傭保險要求。

然而,保險並不完全取代第9(a)條責任。若外傭的醫療費用超出保險保障範圍——對於嚴重疾病而言這十分常見——超出部分由僱主承擔。第9(a)條責任並非以保險限額為上限。

有薪病假權益
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,外傭享有以下有薪病假權益:

  • 累積率: 每完成一個月受僱可積累2天
  • 最高累積: 任何時候不超過120天
  • 薪酬率: 平均日薪的五分之四(80%)

病假證明要求

有薪病假須由註冊醫生簽發醫療證明書。僱主有權要求就任何請病假提供醫療證明。沒有有效證明書,在法律上無須支付病假薪酬——但僱主可自行決定是否支付。

計算示例

若外傭已受僱24個月,已累積48天病假(24個月 × 2天)。若其日薪約為HK$201(以最低薪酬HK$5,220 ÷ 約26個工作天計算),則有薪病假薪酬約為每天HK$161(HK$201 × 4/5)。

僱主可否因病終止合約?

這是外傭法律中最重要、也最常被誤解的要點之一。

法律不允許的做法

僱主不得僅因外傭患病而合法終止合約。以患病為由解僱外傭,僱主面臨勞資審裁處不當解僱申索的風險。

法律允許的情況——永久喪失工作能力
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第33條,若外傭被註冊醫生證明永久喪失執行合約所訂工作的能力,僱主可終止合約。這意味著:

  • 喪失能力必須是永久性的,而非暫時的——正在康復或管理慢性病但仍可繼續工作的外傭,並非永久喪失工作能力
  • 喪失能力必須與合約職責直接相關
  • 醫療證明須由註冊醫生發出,而非僱主自行判斷

即使確立了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所有標準終止合約應付款項仍須支付——詳情請參閱終止合約時僱主的應付款項。

外傭繼續工作的權利

若外傭在醫療上仍適合繼續工作——即使有一定限制或需要調整——她有權繼續受僱。僱主不得因外傭患病令其感到不便或不舒適而要求其離開。即使是癌症或嚴重傳染病等嚴重病症,只要外傭取得醫生批准繼續工作,此原則同樣適用。

若外傭長期住院

長期住院為僱主帶來具體的實際問題。

醫療費用: 僱主仍須承擔保險未能覆蓋的所有醫院費用。香港公立醫院費用有補貼,相對較低;若在私家醫院接受治療,費用可能相當可觀。

住院期間薪酬: 每個由註冊醫生證明的病假工作日,薪酬均須繼續支付。僱主不得僅因外傭住院而停發薪酬——前提是外傭持有有效病假證明書。

僱主的實際步驟

  1. 確保強制保險已到位——外傭開始工作前須已購買,並留意每年的保單續保日
  2. 索取並保存醫療證明書——涵蓋所有請病假的期間
  3. 及時支付醫療費用——不得拖延或附加條件
  4. 受聘時記錄原有病症——利用入職體檢結果,以書面記錄任何申報的病症,雙方簽署確認
  5. 切勿僅因患病而嘗試終止合約——若認為可能涉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在採取任何行動前請先諮詢法律意見或聯絡GMA
  6. 若費用難以承擔,請聯絡GMA或勞工處——法律上沒有輕易限制責任的途徑,但可了解是否有其他行政選項

對您的實際影響

  • 僱主須承擔合約期內的所有醫療費用,無上限——包括受聘期間出現的嚴重和慢性疾病
  • 有薪病假按每完成一個月受僱積累2天(上限120天),薪酬為日薪的五分之四,並須附上有效醫療證明書
  • 強制購買住院保險(最低每年HK$15,000),但保險限額並非第9(a)條責任的上限——超出部分由僱主承擔
  • 以患病為由終止合約,一般屬違法;只有外傭被證明永久喪失執行合約職責的能力,方可終止合約
  • 原有病症應在受聘時以書面記錄——舉證責任在僱主
  • 如對具體情況的責任存有疑問,請聯絡勞工處或GMA尋求指導
  • 若就醫療費用或病假薪酬發生爭議,勞工處投訴程序對雙方均免費開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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