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終止外傭合約時僱主須支付哪些款項?

作者:Monica Chan

快速解答

終止合約時,僱主須支付所有欠薪、代通知金(如未給予一個月通知)、未放年假薪酬,以及外傭返鄉機票。服務滿24個月可能須付遣散費;滿5年則可能須付長期服務金。

外傭離職結算計算機

即時計算應付款項:薪金、代通知金、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、機票等。

開啟計算機 →

概覽

無論是僱主或外傭主動終止合約,還是合約自然屆滿,僱主都有法定的付款責任。未能依法支付相關款項,屬違反《僱傭條例》。

終止合約時的必付款項

必定須支付

款項詳情
欠薪截至最後工作日的所有已賺取薪金
代通知金一個月薪金——僅於未給予一個月通知時適用
未放年假薪酬已完成假期年度內所有未使用的年假
按比例年假薪酬外傭於該假期年度內服務滿3至12個月
返鄉機票經濟艙機票(或等值費用)至原居地,另加每日HK$100膳食及交通津貼

計算欠薪及代通知金時,日薪為月薪 × 12 ÷ 365。如僱主以現金支付伙食費而非實物提供膳食,伙食費須計入日薪。

視乎服務年資

款項適用條件
遣散費連續受僱滿24個月,且因裁員被解僱(或因裁員不獲續約)
長期服務金連續受僱滿5年,且並非因裁員或嚴重失職被解僱

兩者的計算方式相同:最後一個月薪金的2/3 × 服務年資,月薪上限為HK$22,500,總額上限為HK$390,000,不足一年按比例計算。兩項款項互斥——外傭只可獲其中一項,不會兩項兼得。薪金必須達到或高於最低工資,計算以實際合約薪金為準。

計算例子。 外傭服務3年4個月,月薪為最低工資HK$5,100,因僱主全家移居海外(裁員)而被解僱:

  • HK$5,100 × 2/3 = 每年HK$3,400
  • 3年4個月 = 3.33年
  • 遣散費 = HK$3,400 × 3.33 ≈ HK$11,333

這裡的「裁員」指該職位本身不再需要——例如全家移民、家庭規模縮小,或不再需要外傭。單純想更換外傭並不構成裁員。

外傭自願辭職,兩項款項均無須支付

這是整個結算中最常被誤解的一點,也經常引起爭議: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只在被解僱的情況下才會產生,自願辭職則不適用。即使外傭已服務超過五年,若是她主動辭職,僱主並無支付長期服務金的責任。部分外傭會在合約期中提出要求,誤以為滿五年即自動享有此權利——事實並非如此。

如雙方就此有爭議,勞工處的僱主專區列明有關條件,GMA亦可協助向雙方解釋。

在確實須支付的情況下,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屬法定權益,任何放棄的協議均屬無效。若無須支付但您希望認可外傭的長期服務,可發放自願性的特惠金,並在文件上明確註明為「特惠金」或「酬金」,切勿寫作「長期服務金」。

7天續約規則

如僱主於合約屆滿前至少7天以書面提出續約,而外傭無合理理由拒絕,則僱主無須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。

款項須於何時支付?

所有最終薪酬須於最後僱傭日當天或之前支付。根據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,蓄意拖欠薪金屬刑事罪行,僱主可能被檢控。

注意事項

  • 請保留所有付款紀錄(收據、銀行轉帳紀錄)
  • 即使是即時解僱(summary dismissal),僱主仍須支付欠薪及返鄉機票
  • 已累積但未使用的病假於合約完結時失效,不會作現金發放
  • 外傭不受強積金保障,因此終止合約時無須處理強積金供款
  • 如外傭對款項有爭議,雙方可向勞工處免費調解服務求助,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
  • 如需估算應付款項的總額,可使用GMA的終止合約計算機

相關資源

仍有疑問?

歡迎隨時聯絡我們,我們會直接為您解答。

WhatsApp 查詢

本文僅供一般參考,並不構成法律、移民或專業意見。相關規定會不時更新,各個家庭的情況亦有不同。如涉及個別情況,請參閱下列官方資料,或與我們聯絡。

勞工處入境事務處完整免責聲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