終止外傭合約時僱主須支付哪些款項?
作者:Monica Chan
快速解答
終止合約時,僱主須支付所有欠薪、代通知金(如未給予一個月通知)、未放年假薪酬,以及外傭返鄉機票。服務滿24個月可能須付遣散費;滿5年則可能須付長期服務金。
概覽
無論是僱主或外傭主動終止合約,還是合約自然屆滿,僱主都有法定的付款責任。未能依法支付相關款項,屬違反《僱傭條例》。
終止合約時的必付款項
必定須支付
| 款項 | 詳情 |
|---|---|
| 欠薪 | 截至最後工作日的所有已賺取薪金 |
| 代通知金 | 一個月薪金——僅於未給予一個月通知時適用 |
| 未放年假薪酬 | 已完成假期年度內所有未使用的年假 |
| 按比例年假薪酬 | 外傭於該假期年度內服務滿3至12個月 |
| 返鄉機票 | 經濟艙機票(或等值費用)至原居地,另加每日HK$100膳食及交通津貼 |
計算欠薪及代通知金時,日薪為月薪 × 12 ÷ 365。如僱主以現金支付伙食費而非實物提供膳食,伙食費須計入日薪。
視乎服務年資
| 款項 | 適用條件 |
|---|---|
| 遣散費 | 連續受僱滿24個月,且因裁員被解僱(或因裁員不獲續約) |
| 長期服務金 | 連續受僱滿5年,且並非因裁員或嚴重失職被解僱 |
兩者的計算方式相同:最後一個月薪金的2/3 × 服務年資,月薪上限為HK$22,500,總額上限為HK$390,000,不足一年按比例計算。兩項款項互斥——外傭只可獲其中一項,不會兩項兼得。薪金必須達到或高於最低工資,計算以實際合約薪金為準。
計算例子。 外傭服務3年4個月,月薪為最低工資HK$5,100,因僱主全家移居海外(裁員)而被解僱:
- HK$5,100 × 2/3 = 每年HK$3,400
- 3年4個月 = 3.33年
- 遣散費 = HK$3,400 × 3.33 ≈ HK$11,333
這裡的「裁員」指該職位本身不再需要——例如全家移民、家庭規模縮小,或不再需要外傭。單純想更換外傭並不構成裁員。
外傭自願辭職,兩項款項均無須支付
這是整個結算中最常被誤解的一點,也經常引起爭議: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只在被解僱的情況下才會產生,自願辭職則不適用。即使外傭已服務超過五年,若是她主動辭職,僱主並無支付長期服務金的責任。部分外傭會在合約期中提出要求,誤以為滿五年即自動享有此權利——事實並非如此。
如雙方就此有爭議,勞工處的僱主專區列明有關條件,GMA亦可協助向雙方解釋。
在確實須支付的情況下,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屬法定權益,任何放棄的協議均屬無效。若無須支付但您希望認可外傭的長期服務,可發放自願性的特惠金,並在文件上明確註明為「特惠金」或「酬金」,切勿寫作「長期服務金」。
7天續約規則
如僱主於合約屆滿前至少7天以書面提出續約,而外傭無合理理由拒絕,則僱主無須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。
款項須於何時支付?
所有最終薪酬須於最後僱傭日當天或之前支付。根據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,蓄意拖欠薪金屬刑事罪行,僱主可能被檢控。
注意事項
- 請保留所有付款紀錄(收據、銀行轉帳紀錄)
- 即使是即時解僱(summary dismissal),僱主仍須支付欠薪及返鄉機票
- 已累積但未使用的病假於合約完結時失效,不會作現金發放
- 外傭不受強積金保障,因此終止合約時無須處理強積金供款
- 如外傭對款項有爭議,雙方可向勞工處免費調解服務求助,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
- 如需估算應付款項的總額,可使用GMA的終止合約計算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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